監察組為了要加強與富多來業主溝通,已於2014年6月28日,向富多來二期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去信。
信中表明,按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第344章,屋苑業主是有權利用信箱來與業主進行書面溝通及聯絡。
監察組並同時附上由黃一鳴法官的判詞作為支持。
致法團信件,FTL20140628-001-01
但有業主向監察組反影,有人涉嫌要求管理人員用手指在各位業主的信箱「撩出」本監察組放在各位業主信箱內的信。
這是觸犯盗竊條例,任何人如果見到管理人員有以下動作,請立即用手機拍攝並報警。
任何留有案底下的人,將不會獲得保安牌照。
希望各位業主如有相熟的保安員,必須好言相勸,切勿以身示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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