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7月23日 星期三

有關6月20日的特別業主大會記錄及「道歉信」






相信大家都有睇2014年6月20日的業主大會記錄。

當日議程第4點,

「由主席向業主闡述法團【3646】案件現時情況,投票議決【3646】案:1,同意和解金額。2,若繼續【3646】訴訟則議決如何科款集資進行訴訟事宜。」

當日,我本人,都曾在大會上提出,

1. 是否同意和解,是一件事,
2. 同意和解的金額,又是另一件事。

本人提議,可以用「港幣一元」作為和解條件。因為,這單官司,真心看不到法團為何會輸。

理據如下:

1. 有人取走電腦。
2. 有人自己證明,電腦在「其律師樓中」,那電腦是由誰送到某人的律師樓??
3. 會議紀錄中,從未見到某人獲授權可以私自取走法團財產。
4. 案件於2012年9月發生,而某人於2013年4月,透過律師向法團「解釋」電腦在其律師樓。
5. 2013年4月,某人交回電腦時,的確有簽收。

那麼,2012年9月到2013年4月,這部電腦當時在哪裡?為何會離開法團會址??

我有個朋友,佢係銀行數錢,由於工作煩重,所以,從銀行將鈔票拿返屋企「工作」,然後一年之後放返入銀行。無人批準,無人知道,而之後被發現時,話鈔票無損失,只係放係我律師樓,你隨時可以自己去拿。

銀行去告佢,佢話銀行「誹謗」影響佢名聲同前途。而家要銀行同佢道歉。

大家又點睇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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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日有去投票的業主都係按呢條議程去投票,點解而家無啦啦會變左有「道歉信」???

請參考6 月20日大會記錄的第4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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點解鬍鬚仔咁著緊??

因為,就算當日業主大會,大家同意和解,只係因為唔想將金錢損失再擴大,並不代表大家認為自己錯。

大家都知,案件除了呢一單民事的誹謗案,仲係涉及一宗刑事案。

立亂咁去出一封信,而如果有人用呢封信來要求銷案,係防礙司法公正架喎。

所以,唔好意思,鬍鬚仔又出咗封信俾法團

FTL20140724-001-01










如果無回應,我逼於無奈,亦只得入稟土審,而令到警方唔可用呢封信來銷案。

當然,我會不斷咁俾人攻擊,



鬍鬚仔,又有乜所謂??我爛命一條,邊有你咁位高權重??

你無一場打官司可以打到尾,不如就等鬍鬚仔同你過下手??富多來,唔到你亂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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