於2016年9月15日,本人向富多來業主立案法團提出入稟申請。
主要係希望法庭聲明如下 :
(1) 富多來新邨二期業主立案法團於2016年5月10日的「第八次常務會議」議程4. 的議決「更換商場冷氣」應屬於公契中商場冷氣的「維修」項目,並非「全體業主夾數」。
(2) 管理費與冷氣費的賬戶分開,依照本大廈公契(附表四)之冷氣費比例分攤冷氣營運的費用,「空調商戶」須負責冷氣營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商場冷氣的保養、清潔、維修「以及商場冷氣營運之電費。
(3) 商場冷氣的電費,如無法安裝獨立電力分錶,可以根據營運時間與冷氣功率作出計算。
(4) 管理委員會需要年為管費及冷氣費用制定獨立的預算。
(5) 訟費。
有關申請書的內容,請按以下的連結
LDBM209/2016 入稟申請書
原本,按照2016年3月9日的「第七次」常務議紀錄,法團與本人認為,對於公契的不同觀點,可以於法庭解決,為著節省業主的金錢,雙方可以不派律師出席訟裁。
但於2016年10月5日,收到「何穎忠律師行」代表法團所發出的「反對通知書」,內文如下 :
LDBM209/2016反對通知書
LDBM209/2016 法團修訂的反對通知書
本人已向法庭申請排期,待得悉訴訟日期後,會再向各位交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