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5月25日 星期三

LDBM368-2015

本人於年初向主席姚盛賢「個人」作出控訴,並獲得勝訴。

有關的法庭判決書如下 ( LDBM368-2015 )


當中有關訟費的部份,

31.  本席認為,在訟費應視乎訴訟結果而定的大原則下,答辯人理應承擔申請人在本案中的訟費.....

32.  故此,法庭頒令,答辯人須付申請人本申請的訟費.....

法庭已經好清晰,說明「訟費」是由「姚盛賢」個人承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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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不斷有人在屋苑中「吹風」,話「主席」是「義務」為屋苑工作,所以唔應該由「個人負責」,而應該由「法團」(即係我地大家啦)來為「主席找數」。


法團主席係2016年5月25日,召開了「第十一屆管理委員會【第九次】常務會議」,當中第三項議程,

3. 有關368/土審官司索款HKD59516.66解決方案。

講來講去,又係想「法團幫佢埋單」。

結果,我地的法團律師何穎忠律師,在會中提出「法律上係應該由主席個人負責,『人情上』應該由法團去俾,因為主席係執行緊法團職務而敗訴,所以叫管委會開返個『業主大會』,由業主投票決定」

相信業主們都好清楚,屋苑出現「假授權」的問題相當嚴重;而呢一堆支持法團的「授權票」當中,大部份都係將單位出租俾人的業主。(當中,以富堂樓最多)

而好多業主以為,以業主大會來決定係咪由法團支付訴訟費用,好似好公平咁。

錯晒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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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地先睇返民政事務處的「建築物管理條例(第344章)指南,第25-26頁

 建第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指南第五章

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指南第五章
係26頁的第一段,已經有例子講明,
在不少於5%的業主要求下召開法團業主大會是條例委以管委會主席的個人職責,而不是法團職責保障條文並不適用於這個情況。」

咁點解要「法團」(即係我地大家)去畀呢筆錢?



再講,業主大會並不是萬能,業主大會的決議不可以「凌駕」公契及香港的法例。如果何律師認為「業主大會」的議決可以超越「法律的條文」,我亦樂意再同「法團」及「姚盛賢」先生再打多場官司。

而事實上,早在2016年5月25日的常委會舉行之前,本人已經向姚盛賢先生發出律師信,清楚向佢講解「責任」及「訴費」的問題,該信同時亦已交屋苑的法律顧問。

主席是沒有理由以「無知」等藉口作為答辯的理由。




本人為屋苑盡心盡力,現在亦希望大家能出一分力;首先向相熟的業主解釋一下有關本案的來龍去脈;其次,亦必須向相識的業主「收集」他們的授權票;或要求他們能出席有關的業主大會(尚待主席公布)。

本屋苑共有13100份的業權,據過往的統計,「假授權」的數目約在3000份左右。比起過往歷年來的「總投票份數」都要多。

我們的團結,我們的「真。授權」,才是打破「黑箱作業」的唯一方法



本人接著還會就委員提出不同的控訴;如果是次能讓他們能動用法團的錢去做敗訴的賠償,相信各位的錢包將要付出很多「怨枉錢」。

業主們,為何要去慷這種慨?要去支付根本不屬於你們的債務?